学校概况
南方医科大学章程
(2022年核准稿)
序言
南方医科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前身为创建于1951年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军医大学,1979年被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2004年8月,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命令,学校整体移交广东省人民政府管理,并更名为南方医科大学,同年被批准为试办八年制医学教育的高等院校之一。2015年,学校成为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教育部共建高校,同年入选广东省高水平大学重点建设高校。
学校秉持“博学笃行,尚德济世”的校训,继承和发扬“诚信务实、自强不息、敢为人先、追求卓越”的大学精神,致力于建设国内一流、国际上有影响的医科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南方医科大学,英文名称为southern medical university。
学校网址为http://www.smu.edu.cn。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沙太南路1023-1063号。学校设有广州校区(校本部)、顺德校区,广州校区(校本部)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沙太南路1023-1063号,顺德校区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马岗大道33号。
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经举办者和审批机关同意后调整校区和校址。
第三条 学校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需报举办者及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与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 学校依法行使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和教学计划,建立健全教材建设和管理工作机制,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授予相应的学位。
(四)依法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向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自主与国(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合作活动。
(七)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任教职工,制定、执行和调整收入分配制度。
(八)依法自主设立附属医院、学术出版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的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的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十)依法行使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七条 学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体,采用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教育形式,根据法定要求确定修业年限,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开展继续教育,推进国际合作教育以及国际与港澳台学生教育。
第八条 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视野宽、基础厚、能力强,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层次研究应用型人才。
第九条 学校坚持以医学为主体,理学、工学、文学、管理学、法学、经济学、教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在科学论证、民主决策的基础上,学校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增设或者优化调整学科门类。
第十条 学校鼓励师生员工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学校充分发挥医学学科及人才优势,立足广东、面向全国,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医疗卫生保障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十二条 学校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与全球教育、科研、医疗机构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一流学科建设,培养具有全球视野与竞争力的高层次国际化人才。
第十四条 学校稳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建设以学校章程为核心,规范统一、分类科学、层次清晰、运行高效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全面提升学校治理能力,促进学校治理更加科学、规范、有序,不断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成立学校公益性法律服务中心,组建由法治工作机构人员、学校相关专家、执业律师等组成的法律顾问队伍,为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咨询。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方医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校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学校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选举产生。
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常委会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十九条 全委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常委会召集。会议议题由学校党委书记与校长商定后提出,提交常委会确定。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1/2同意为通过。
全委会其他具体事项,依照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常委会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学校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学校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党委书记提出,也可由常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学校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参加人员为常委会委员(以下简称常委)。会议必须有1/2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1/2同意为通过。
常委会会议其他具体事项,依照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南方医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学校纪委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学校纪委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校长
第二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1/2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其他具体事项,依照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依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可以在学院、医院、研究所设立学术分委员会,作为所在单位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内部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权。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研究、咨询、指导和决策机构,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教学经验、热爱教学工作的学术及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向、学科专业和人才建设、思想政治教育、教育教学整体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决策。
(二)研究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学科、专业、课程评估工作。
(三)审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建设、人才培养实施方案等重要的教学文件。
(四)研究和审议重大教学改革工作。
(五)负责审定教学成果奖、教学(管理)优秀奖,以及其他教师、专业、课程的各类教学奖励。
(六)审议学校办学支撑条件的投资方向、重点、布局和教育事业经费分配等工作。
(七)负责向学术委员会和教学管理部门反映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
(八)审议和处理其他教学事宜。
学校制定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教学指导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审议学校学位工作的机构,由学校各学科领域在国(境)内外学术界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
(三)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监督、检查和评估学位授予质量。
(五)研究、处理有关学位授予方面的争议和其他事宜。
(六)制定、修订和解释学位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七)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资格。
(八)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学位工作职责,完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学校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是对学校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学术风气建设进行监督、指导和咨询的机构,由学校具有良好声誉、学风端正、严以律己、致力于弘扬学术道德的专家组成。
学术道德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树立学术风范,倡导学术道德,宣传学术道德规范。
(二)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规范、方针和政策,分析和研究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三)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校制定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学术道德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节 内设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和科研机构等,另设附属机构,各机构根据核定的机构职能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施学校、学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第三十三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或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总支)。学院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党总支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学院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院实行学院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学院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其他具体事项,依据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院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
教职工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学生党支部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教职工党支部、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尊龙官方网站的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三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由学校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九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学校工会或者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教代会。
教代会的组织规则等,依照学校教代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学校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团组织,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学校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南方医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在凝聚青年、服务大局、当好桥梁、从严治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以全心全意服务学生为宗旨,发挥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和地方学联指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设机构依法依规履行。
第四十四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和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为其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节 直属附属医院
第四十五条 学校直属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附属医院)是学校的下设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在学校领导和监督下开展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 附属医院党委(以下简称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医院党委书记主持医院党委全面工作,是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医院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医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医院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支持附属医院院长开展工作。附属医院院长是附属医院的法定代表人、附属医院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附属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医院党委会议、附属医院院长办公会议(以下简称院长办公会议)是附属医院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医院党委会议是附属医院议事决策机构,由医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凡属附属医院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医院党委集体讨论决定。院长办公会议是附属医院行政、业务议事决策机构,由附属医院院长召集并主持。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再提交医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附属医院应当健全医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议事决策规则,明确各自决策事项、范围和程序。
第四十八条 学校和地方政府合作共建的附属医院,按照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进行管理。
第三章 学生
第四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维护学校声誉。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个人和集体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依法按相关程序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学校鼓励学生根据有关规定组建学生团体,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学生团体应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未纳入学籍管理,接受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以及教育服务协议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是指学校专职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教职工按照全员岗位聘任、合同管理的原则,实行定编定岗、竞聘上岗、聘期任用。
第六十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上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自主组织开展职称评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议事规则等事项,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依法按相关程序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按照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离退休人员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十四条 学校双聘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等其他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及与学校签订的协议,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学校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研究经费,扩充事业发展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资源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学校建立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重大财务项目集体决策制度,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九条 学校后勤服务部门坚持为全校师生员工服务的宗旨,不断推进后勤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安全工作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各类突发事件,依法保障、维护校园安全。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主动对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办学优势为社会服务,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会依照《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及学校理事会章程开展工作。
理事会成员主要由以下四方面代表构成:学校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共建单位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
第七十四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包括学校前身)工作、学习、进修过的教职工和受教育者,以及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等。
广东省南方医科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负责协调、管理校友事务。
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南方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基金会的宗旨是开展慈善活动,充分发挥广大校友和社会各界力量,广泛筹措教育资金,全面支持和推动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捐赠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尊重捐赠者的意愿,确保与学校合法权益相统一。
(三)合理、规范和使用社会捐赠资源。
(四)接受捐赠者和社会监督。
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训为“博学笃行,尚德济世”。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徽以金黄色盾牌为中心,盾牌顶端为“南方医科大学”中文校名,盾牌中央是一朵盛开的木棉花,寓意学校位于广州市;木棉花内有一支蛇杖,寓意学校为医科大学;盾牌上方中央有一顶皇冠,皇冠两边围绕两只麒麟,寓意学校所在地名;盾牌两边各环绕一支橄榄枝,寓意学校曾经隶属军队;盾牌下方有一根飘带,飘带上镶嵌五颗五角星,寓意学校是国家公办大学。图示: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歌为陈道斌作词、胡平和绍章作曲的《爱在南方》。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月30日。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广泛征求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意见,经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全委会审定,由校长签发,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需对学校章程进行修订:
(一)学校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管理体制、发展目标和办学定位发生变化。
(三)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 学校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议,或者常委会1/3以上常委联名提议,或者教代会1/3以上代表联名提议。
学校章程的修订决定,以超过全委会应到会委员人数的1/2同意为通过。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应当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四条 学校法制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学校章程的执行,依据学校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学校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经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公布。